隨著當代社會消費場景的不斷升級,消費者在選擇快遞等服務業時,更加傾向于綜合考慮時效價格、服務體驗及用戶口碑等因素。快遞員,作為快遞企業服務質量和理念形象的直接代言人,其素質與表現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因此,快遞企業對快遞員的管理教育、獎勵懲罰至關重要。近日,文昌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快遞員辱罵客戶被辭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違規辱罵客戶遭辭退
A公司與F快遞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合同,由A公司為F快遞公司提供專業的服務人員。甲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崗位設置為收派員,甲被派遣至F快遞公司從事快遞員工作。2022年10月,F快遞公司的投訴系統、回訪客戶記錄顯示,甲在與客戶交流過程中有稱客戶為“半腦”等辱罵行為,隨即引發了客戶的投訴。
2022年11月12日,一份有甲簽名的《問題面談表》詳細記錄了此事事件,明確指出甲的失誤類型為態度問題,具體表現為辱罵客戶。2022年12月,F快遞公司申請發起單方解除流程。隨后,A公司在征詢并獲得工會同意的基礎上,向甲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決定基于甲在工作期間辱罵客戶的不當行為,解除與甲的勞動關系。
甲對A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A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并要求F快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證據確鑿辭退不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合同附件《員工手冊》規定,因言行或服務不當引發客戶投訴的、不論何種理由辱罵客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做出辭退處分。F快遞公司系統投訴記錄、回訪客戶錄音及系統處罰記錄面談說明,均證明了甲在工作期間存在辱罵客戶、違反規章制度并受到處罰的事實,根據合同約定F快遞公司可以對甲做出辭退處分。且A公司在收到F快遞公司的單方解除流程申請后,征求工會意見并經工會同意,向甲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甲系被派遣至F快遞公司工作,與F快遞公司之間無勞動合同關系,故F快遞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后,各方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企業員工共創新生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不盡相同,但勞動者在工作中遵循文明用語、恪守禮貌規范、為客戶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務,無疑是普遍認同的職業道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辱罵顧客的行為,不僅是對勞動紀律的嚴重踐踏,更會給用人單位的聲譽帶來惡劣影響。因此,員工應自覺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主動維護企業的形象與名譽,將職業道德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此外,用人單位在加強紀律管理的同時,還應注重對員工的培訓和關懷,關注員工的心理健康狀態,及時識別并疏導員工的不良情緒,引導員工以文明禮貌的態度、熱情洋溢的服務精神面對每一位客戶,共同營造和諧、積極的工作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