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電商行業的興起,也帶動了快遞行業新業態的迅速崛起。快遞業務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新矛盾新問題,其中,因快遞網點經營業務轉讓產生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近日,姚安縣法院速裁法官與特約調解員成功聯合調處了一起因快遞末端網點經營業務轉讓引起的合同糾紛案件。
直擊案情
姚安某快遞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后進行了快遞網點備案,在縣城開辦了多個快遞驛站,經營范圍為攬件、派送、運輸、投裝卸及客戶售后服務,李某為該快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6月12日,張某與李某簽訂《快遞業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將公司下轄的姚安某片區快遞業務交由張某負責,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張某按約定于當日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履約保證金。2023年12月,張某因身體原因,經與李某協商一致后,張某將享有經營權范圍內的業務轉讓給第三人王某。2024年1月,李某與張某結算確認車費、管理費、包倉費、倉庫費等費用后,張某認為李某應退回扣除上述費用后的剩余履約保證金,而李某認為需要再扣除10%違約金,雙方就履約保證金退還及解除協議事宜產生分歧,多次協商未果后,張某將李某的快遞公司訴至姚安縣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協議,并由被告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
協作調解
姚安縣法院立案法官在了解該糾紛后,及時將案件委派至特約調解員,并由速裁法官現場指導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各自說明情況后,在調解員對矛盾爭議點的分析下及速裁法官針對快遞業務經營權轉讓的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進行釋法析理后,雙方對解除合作協議及剩余履約保證金如何退還的爭議達成了一致,李某當場將4350元履約保證金退還給張某,雙方握手言和,圓滿化解了一起糾紛。

法官說法
關于快遞業務經營權轉讓的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
1.轉讓快遞業務片區經營權的合同雖屬于無名合同,對其性質及效力的認定仍應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認定,對于片區快遞業務經營權的轉讓行為是否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并沒有規定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后自行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將快遞業務劃分若干片區并轉讓所劃分片區經營權還需要取得特別許可,即轉讓標的為快遞業務片區經營權的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轉讓快遞業務片區經營權的合同可以參照《民法典》合同編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進行適用,轉讓人對所轉讓的經營權應當承擔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轉讓人所轉讓的經營權存在權利瑕疵導致受讓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受讓人將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