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快遞行業勞動者規模持續擴大,快遞領域的勞動爭議也日益增多。此前,《2024年度廣州工會維護職工權益典型案例》發布,其中就包含了一個涉及快遞員勞動關系認定的案例。
據悉,馮某自2021年11月17日起,在某快遞站點擔任快遞員一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在職期間,馮某主要負責快遞公司的取派件業務,并根據快遞站點的規定,每日準時到站領取快遞,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派送。2022年9月19日,馮某向快遞站點請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快遞站點單方面通知他無需再繼續上班。因此,馮某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提起勞動仲裁。
南沙區總工會依法向馮某提供法律援助,委派工會律師先后代理其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的案件。

仲裁委認為,勞動關系的核心在于用人單位對勞動力的支配權,本案中馮某享有高度自主權,收入與出勤無直接關聯,因此不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駁回其關于勞動關系及基于勞動關系的各項權益請求。馮某不服,堅持認為其在快遞站點工作期間,實際上受到了站點的規章制度、業務培訓的管理,工資與工作量、考勤掛鉤,符合勞動關系特征,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法律對勞動關系的認定及相應權益的保障。南沙區總工會了解情況后,繼續安排工會律師跟進其案件,指導馮某進一步收集證據材料。
訴訟階段,工會律師從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兩方面出發,指導馮某收集工資轉賬流水、打卡、請假、調休記錄、罰款記錄等相關證據(包括服務站點管理其他快遞業務員的證據),最終證明馮某等業務員受快遞站點工作安排、調休要求和罰款制度等約束,工作報酬由站點發放且與工作表現相關,馮某對派件、寄件價格無決定權等,符合勞動關系中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的重要特征。另外,快遞站點未舉證證明雙方有承攬合同、運輸關系等約定。據此,二審法院認定馮某與快遞站點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快遞站點向馮某支付工資差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高溫津貼等共計79248元。
工會律師表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馮某與快遞站點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知,對勞動關系的認定除勞動合同外,還可通過多角度來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主體資格,從事的工作是用人單位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人身隸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是判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