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正常下單買東西,等快遞到網點后偷偷取走,再以“未收到貨”為由申請退款,夏某某、龔某某合謀“白拿”商家羽絨服,還順手拿走他人快遞混淆視聽。近日,由重慶市合川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夏某某、龔某某盜竊案宣判,二人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
2024年12月,夏某某和龔某某聊起網購時“靈光一閃”,琢磨出一個“空手套白狼”的計策:先正常下單買東西,等快遞到網點后偷偷取走,再以“未收到貨”為由申請退款,既能拿到商品又能收回貨款。兩人越聊越覺得這招“天衣無縫”,當即約定由夏某某負責下單和申請退款,龔某某負責“偽裝取件”。

商定后,夏某某在網購平臺下單了兩件總價3576元的羽絨服。2024年12月25日,包裹送達黃某某經營的快遞網點,快遞網點向夏某某發送取件碼,夏某某收到后即告知龔某某。當日18時許,龔某某戴著口罩、頭盔,走進快遞網點,快速找到羽絨服包裹,沒給工作人員核驗,趁著客人稍多悄悄帶出店門。為了混淆視聽,他還順手“牽走”了楊某價值179元的包裹。隨后,夏某某以“未收到貨”為由兩次在平臺發起退款申請,順利拿回3576元貨款。而黃某某因包裹被盜,賠付楊某179元、商家3576元。
紙終究包不住火。2025年1月13日,公安機關接到黃某某報案后立案調查,將夏某某、龔某某抓獲。
案件移送合川區檢察院后,該院經審查認定:夏某某、龔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庭審中,夏某某、龔某某的行為究竟是“騙”還是“偷”,成為核心爭議焦點。檢察官當庭出示口罩、頭盔等物證及監控、退款記錄等證據,指出,快遞包裹到網點后管理權已歸網點,即便夏某某是購買者,也需合法取件;二人共謀偽裝取件,本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秘密竊取”,退款僅是占有財物的后續行為,并非詐騙。
2025年10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以盜竊罪判處夏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龔某某罰金2000元。
檢察官提醒,快遞包裹送達網點后,管理權就轉移給了網點或快遞公司,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允許秘密取走,即便商品是自己購買的,也屬于盜竊行為。為了防止個別人鉆規則空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建議快遞網點強化取件核驗流程,消費者收到取件通知后及時取件,合力筑牢網購和快遞的安全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