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千萬元訂單的簽約在即,南京江寧的毛先生寄往西安的關鍵文件卻因快遞環節出岔,為挽回局面,他自費購買機票親赴送達牽出一場關于責任認定的糾紛,快遞“預計送達時間”能否作為履約承諾?該案經過一審、二審,近日標準答案確定。
2023年8月17日,毛先生接到公司緊急任務,必須將一份至關重要的文件火速送往西安,這份文件關乎著第二天下午即將簽訂的一筆金額高達千萬元的訂單。毛先生不敢懈怠,迅速在快遞平臺下單,期待能以最快的速度送達。雖然平臺頁面顯示著“預計送達時間8月18日21:00”,但毛先生憑借以往寄快遞經驗,心想應該能在18日早上到達。

然而事與愿違,負責攬件的快遞小哥當晚竟沒有將這份重要文件送往分揀中心。這意味著,文件只能等到第二天凌晨才能運輸。毛先生得知消息后,迅速取消了快遞服務,心急如焚地趕到快遞點,從小哥手中取回文件并趕往機場,乘坐最早的一班飛機,親自將文件送往西安。訂單最終有驚無險地成功簽訂,可毛先生認為快遞公司運輸文件時出了問題,才導致自己多花4000元的機票費,于是向江寧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承擔這筆費用。
快遞公司接到法院傳票后,覺得己方冤。他們承認,快遞小哥確實存在失誤,沒及時將文件送往分揀中心,但這只是整個運輸流程中的一個小環節,就算這批快件晚一批次送往分揀中心,按照他們的運輸能力和路線規劃,快遞也完全能夠在預計時間內送達。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預計送達時間”只是基于大數據和運輸經驗預估出來的,并不是絕對準確。快遞運輸過程中,會受到各種不可預見因素影響,比如惡劣天氣、道路擁堵等等。所以,8月18日21:00前后的一定時間內,都屬于合理送達時間范圍,不能僅因實際送達時間與預計時間存在一定偏差,就認定快遞公司違約。其次,毛先生在得知快遞小哥失誤后,自行取回快遞,這一行為實際上已表明他主動解除了與快遞公司之間快遞服務合同。而且,沒有證據能顯示,即使這批快遞遲延一批次到分揀中心,其送達時間就會超出合理的送達時間范圍。
因此,案涉快遞服務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毛先生對文件送達時效有著特殊苛刻要求,而不是快遞公司違約造成。因此,毛先生出于自身的商業利益而“打飛的”,費用應該由他自己承擔。判決駁回毛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毛先生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