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拿”自己的東西,實則已觸犯刑法。陳某利用“先享后付”的購物模式,精心設計并實施盜竊,觸犯刑法。近日,湖北省蘄春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依法對陳某作出批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5年11月初,陳某在網絡租賃平臺利用“先享后付”的以租代買方式訂下一臺手機。按照平臺規則,他只需先行支付100元押金,待手機到達快遞點驗貨并支付租金即可完成交易。數日后,手機如期抵達快遞服務點。陳某前往驗貨,確認手機嶄新無誤后,卻以“一時資金不便”為由,未當場支付租金,也未辦理簽收,而是將手機暫時留在了快遞點。當日深夜,他趁四下無人,翻窗潛入快遞點,盜走自己白天驗看過的手機。得手后,陳某迅速將手機以3500元的價格轉賣給一家二手手機店。其后,快遞點發現上述快遞消失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件很快告破,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盜竊罪將該案移送蘄春縣檢察院審查批捕。
“我拿的是我自己名下的快遞,怎么能算偷?”陳某辯解道。承辦檢察官方玉向其釋法說理,“以租代買”模式下,陳某支付100元押金僅為訂立租賃合同的擔保,在未付清全部約定租金前,手機的所有權仍屬于租賃平臺或銷售方,陳某僅享有依約支付租金后取得手機使用權的期待權。其驗貨后拒不付款,隨即以秘密手段竊取手機,主觀上具有非法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直接故意。快遞點在收貨人支付費用前,依法負有對該手機的保管責任,陳某的行為侵犯了快遞點代為保管的財產權利,最終侵害了手機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經鑒定,該手機價值7500元,已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陳某將手機盜出并轉賣,已經實現了對財物的非法控制和處置,屬于犯罪既遂。目前,蘄春縣檢察院已依法對陳某作出批捕決定。
檢察官提醒,新型消費模式不是法外之地。隨著各類電商、租賃模式的快速發展,消費者切勿混淆“自己下單”與“自己所有”的法律概念。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前,財物所有權并未轉移,以非法手段占有即為盜竊。任何試圖利用規則漏洞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